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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名稱,浸信會呂明才中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Baptist Lui Ming Choi Secondary School Parents Association
會址,"新界沙田 瀝源 源禾路 11 號 11, Yuen Wo Road, Lek Yuen, Shatin, NT."


第一章《大綱》
宗旨,聯繫家長教師間之感情,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配合,每年進行募捐,籌集經費以改善學生福利之用,務求群策群力,促進子女學業及靈、德、智、體、群、美等六育均衡發展,使浸信會呂明才中學 (以下簡稱 “學校” ) 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
組織,本會為一個學校家長組織。各項活動均以達致本會宗旨為原則。本會會員由學校全體學生家長組成。每年經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學生家長代表十一人為幹事,組成幹事會,再由幹事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文書一人、財政一人及委員六人。各幹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學校可委任沒有投票權之教師二人, 列席幹事會會議。
會員資格,"凡屬學校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凡在學校就讀學生之家長,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加入,均為本會會員。)"
會費,本會不徵收會費,每年將向家長進行募捐。所得捐款,除用作經常費用外,亦可捐助予學校,用以添置設備及贊助子弟獎、助學金等用途。如有虧損則由當年全體幹事平均分擔。


第二章《選舉》

  1. 幹事會選舉於每年九至十月間舉行。選舉辦法如下:

(a),由現屆幹事會選出會員四人,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安排及監察選舉事宜。

(b),選舉委員會發信予每位會員,邀請其主動或接受提名為幹事候選人。

(c),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為當屆幹事候選人。

(d),選舉委員會發選票及候選人資料予各會員,由會員圈選不多於十一人,於限期內交回。

(e),獲得最高票數之十一人,當選為新一屆幹事。由幹事會互選主席及各職位。

       2.幹事可連續參選及連任

       3.如候選人少於12名,則所有候選人自動當選。

第三章《職權》

  1.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以幹事會為執行機構。
  2. 幹事會: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領導幹事會推展會務。
  4. 副主席: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責。
  5. 文書:處理一切會議紀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書信往來。
  6. 財政: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將結算交幹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 委員:協助執行會務。

第四章《會議之召開及議程之通過》

1.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召開。幹事會須一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有關大會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2.周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a),確認應屆幹事人選。

(b),通過周年會務報告。

(c),通過財政報告。

3.特別會員大會:經幹事會或不少於會員四十人書面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關會議詳情,須於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

4.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或八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5.會議召開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如該會議是根據會員之要求召開,則取消該會議,倘屬其他情形,該會議應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間、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者,則當日出席人數,可視作合法人數。
6.幹事會:由主席召開,每年不少於六次例會。如有半數以上幹事提出要求,可召開臨時會議。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二分之一以上。
7.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會員的權利:會員有選舉、被選、罷免、參與工作及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建議的權利。在知會幹事會主席後,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2.會員的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服從大會決議及維護本會及學校聲譽。


第六章《顧問》
1.學校校監為本會名譽會長。
2.學校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3.如有需要,經幹事會通過,可邀請其他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第七章《家長校董選舉》
1.家長校董選舉須按照附件一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舉行。


第八章《修章、解散》
1.修改會章: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周年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則可修改。
2.解散:本會若需解散,須交會員大會決定,並須獲超過一半之全體會員表示同意,方為有效。表決方式可於合法之會員大會內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示,亦可以授權或書面方式表示。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學校,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附件一 :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1.候選人資格:
a.,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b.,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ii),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 或
(iii),他/她已連任家長校董三屆。
c.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人數和任期:根據法團校董會之章程規定,本會應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3.提名程序
a.,幹事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幹事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b.,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一星期。
c.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格(上述第1段)和職責。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並須有最少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d.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e.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 後重新舉行選舉。
4.候選人資料:
a.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 第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 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5.投票人資格:
a.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b.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便行政安排 ,本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
c.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6.選舉程序:
a.投票期限: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投票期限為一星期。
b.投票方法:
(i)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ii)學校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選舉主任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如選舉主任要求家長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便應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如容許家長經子女把選票交回班主任 ,選票應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然後才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選舉主任亦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任何 其他的方式,例如郵遞或親自交回選票。學校應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c.點票:
(i)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甲)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乙)選票填寫不當;或
(丙)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ii)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iii)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iv)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d.公布結果:
(i)選舉主任可致函或透過電郵給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ii)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iii)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iv)本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v)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幹事會作最終決定。
7.選舉後跟進事項: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8.填補臨時空缺:
a.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b.家長校董如需辭任校董一職,可書面通知校監。
c.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 ,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9.注意事項:
a.家長校董選舉與本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本會幹事。
b.獲選的本會主席不能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獲選的家長校董不能自動當選為本會主席。
c.作為家長校董的選舉人及投票人, 家長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10.本細則之修改:如有需要,本細則可由幹事會通過決議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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